据报道,国务院债转股政策《指导意见》有几个要点。首先银行不得直接“债转股”。
《指导意见》提出,除国家另有规定外,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。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,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、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。
《指导意见》指出,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;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,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;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,发展混合所有制,增强资本实力。这个政策似乎是说,银行不能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,只能将债权转移给“实施机构”,再由“实施机构”转让债权,变现股权。“实施机构”包括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”。“实施机构”被鼓励引入社会资本。也就是说“实施机构”像天使一样,慷慨解囊给银行债务解套,然后手里抓一把股票,真的都是活雷锋啊!
银行不得直接“债转股”肯定让银行舒了口气,可是不知道到底有多少活雷锋。
为了避免道德危机,《指导意见》还规定
- “僵尸企业”不得债转股
- 保障“债转股”股东权利
- 严禁“僵尸企业”、失信企业和助长产能过剩的企业实施债转股。
- 市场化债转股绝不是免费午餐。
- 债转股资金主要是市场化方式筹集。
- 政府不干预市场化债转股的具体事务,不搞“拉郎配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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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藿香子
时间:2016年10月1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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